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壮壮、张贵春:本院受理原告张亚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