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豫1721民初3956号李德良、陈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721民初3956号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服装等)共计125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