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告

申涵川:本院受理原告李旭东与被告申涵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旭东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3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