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汪富旗:本院受理原告川汇区鑫盛缘酒业副食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汪富旗:本院受理原告川汇区鑫盛缘酒业副食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