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庄锋军、曹季平: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大翠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