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蔡康:本院受理原告骊信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0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蔡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骊信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3475.2元,并承担以代偿款3475.2元为基数,分别从2023年1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原告骊信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已经代为履行的债权3475.2元的范围内对被告蔡康所有贵州省瓮安县瓮水金龙社区水电路12号2栋2单元6号(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瓮安县不动产权第0005865号)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的实现不得损害债权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的利益;三、驳回原告骊信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蔡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