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争豫、张美玉、谢氏: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华与你们、张征辉、何继荣、第三人杨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637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