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伟、常松:一、原告德江梦想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常松在2023年6月19日签订的《德江梦想桥假日广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租-59)于2024年3月11日解除;二、被告杨伟、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德江梦想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101178.34元;三、被告杨伟、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德江梦想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000元;四、被告杨伟、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德江梦想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垫付款)505.50元和水费(垫付款)807.5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9元,由原告德江梦想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9元,被告杨伟、常松负担2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