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季杨:本院受理刘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03民初34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原潘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