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公告

詹振伟:本院受理原告吴明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527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詹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吴明宝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