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谢杰文:被告谢杰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田小东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2570.8元,共计1557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杰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