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清启、闫廷鸽:本院受理原告程向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8月9日9时在本院民事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