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方米厨具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49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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