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洪勤:本院受理原告郭东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