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州虫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应秋莹、杨林烨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公司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榕晋劳人仲案[2024]133号、[2024]134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和证据副本。申请人应秋莹、杨林烨提出的仲裁请求,要求你公司支付其工资、二倍工资。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斗门水头路6号3楼仲裁办)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