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学翰:本院受理原告徐晓军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17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