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1628民初562号 张光田:本院受理原告于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