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公告

尹衍斌、王春龙、青岛金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建波、临朐县柏晟金属制品厂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10 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