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公告

马国想:本院受理原告孙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30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国想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孙冬偿还借款人民币98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马国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