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臣、王飞:本院受理原告司晓龙诉你们、李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430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司晓龙与被告李立平、李臣于2023年4月14日签订的车牌为鲁HE0605黑色奥迪牌轿车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李立平、李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司晓龙返还人民币169500元。三、驳回原告司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原告司晓龙负担76元,由被告李臣、李立平负担368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