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于磊、申勇杰:本院受理原告川汇区郭红女装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1087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于磊、申勇杰:本院受理原告川汇区郭红女装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1087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