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石善艳:本院受理原告刘同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03民初244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石善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同德借款本金9820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同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石善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