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达公告
岳嘉轩、玉红梅、岳会胜:本院判决的(2024)豫0928民初5956号原告岳健康与你们、濮阳县子岸镇实验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岳嘉轩、玉红梅、岳会胜:本院判决的(2024)豫0928民初5956号原告岳健康与你们、濮阳县子岸镇实验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