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公告


汝州市国宇实业有限公司、王郭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振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国宇实业有限公司、王郭平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82执恢14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我院将被执行人汝州市国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汝州市临汝镇临西村砖厂内的设备一批进行了评估,并于2024年11月11日进行公开拍卖,现已拍卖成交,成交价为75054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