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刘月霞:本院受理原告首山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422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首山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41290.63元,利息12084.3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月霞:本院受理原告首山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422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首山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41290.63元,利息12084.3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