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赵会、韩贺江、韩荣彦、韩兰周: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诉赵会、韩贺江、韩荣彦、韩兰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721民初6421号的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韩贺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9991.9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2024年3月27日起以999992.5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24年4月28日;自2024年4月29日起以649992.5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24年8月27日,自2024年8月28日起以649991.9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贺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赵会、韩荣彦、韩兰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