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谷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