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安仁武:原告张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626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仁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雄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20元,由被告安仁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