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周口市三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广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钢花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功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福万家置业有限公司、赵恩哺、赵坤哺、李素平、张秋芳: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杰、曹轶逊、刘贵堂、李崇崇、李鹏飞诉河南晟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你们作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6186-1号、(2024)1602民初6186-2号、(2024)豫1602民初6186-3号、(2024)1602民初6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