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公告单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
刊登日期: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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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于
2024年7月19日在本报刊登法院公告中,“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应为“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