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亳州市京舞门舞蹈健身工作室:本委受理李晴、石瑞瑞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皖亳劳人仲案〔2024〕30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350号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02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