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德江县维多娱乐会所、张丰:原告张玉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玉珍劳务费74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张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