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公告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被告“邹琳”应为“邹林”
刊登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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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
2024年11月2日在本报刊登法院公告中,被告“邹琳”应为“邹林”,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