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721民初3336号娄僮一: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齐文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721民初3336号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齐文雅、娄僮一依据金燕E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所欠利息、罚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到贷款到期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年息7.25%计算利息,自贷款到期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年息10.875%计算罚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齐文雅、娄僮一承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