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721民初3113号于俊霞: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1721民初3113号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于俊霞偿还借款本金89010.28元;偿还利息,利息以89010.28元为计息基数按约定年利率9.75%自2023年5月24日计算至2025年1月10日;偿还罚息,罚息以结欠欠款为计息基数按约定年利率14.625%自2025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借款结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于俊霞承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