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韩勇:原告刘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辽0381民初160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被告韩勇于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15日之内上诉于鞍山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