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海城市仁盛矿产品销售处: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金沙矿业有限公司诉你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销售处公告送达(2025)辽0381民初14888号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城市仁盛矿产品销售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金沙矿业有限公司295439元,并另行给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海城市金沙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2元,由被告海城市仁盛矿产品销售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海城市仁盛矿产品销售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