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宋国川:原告徐正贵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国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正贵水泥、砂石等材料款88240元;二、驳回原告徐正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6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宋国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