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宁夏优尼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川汇)诺克药业有限公司诉你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1日9时在本院北楼510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