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903民初3721号陈金庚、尤维: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鹿鸣路)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903民初3721号陈金庚、尤维: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鹿鸣路)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