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先伟、贾淋淋:本院受理原告李亚飞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们送达(2026)豫142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风险告知书,判令:被告刘先伟、贾淋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135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