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602民初5734号张永兴、周口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大治与被告张永兴、胡明顺、河南鼎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口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15日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