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成贵: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西柳镇顺达拉链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0381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被告赵成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西柳镇顺达拉链商行货款12,278.00元,并自2026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给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保全费143元,总计249元,原告海城市西柳镇顺达拉链商行已预交,由被告赵成贵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赵成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