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仓娟:原告陈苏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苏139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为判决事项:一、被告仓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苏梅借款本金616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以49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元,保全费668元,合计1377元,由被告仓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