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903民初3180号泰兴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李杭、李冬庆、徐顺平:本院受理原告沈存桂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