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世伟:本院受理原告张钦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辽0381民初27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被告刘世伟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给付6%计算的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利息自2019年起付清之日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