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志宇:原告王晓昕诉被告吴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辽0381民初8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催收函、(2026)辽0381民初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志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昕借款68000元及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700元,共计2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志宇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预交的2200元,应予退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