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告
罗长安:本院受理原告韩朝义、刘运亮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42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限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回原告韩朝义、刘运亮押金65000元,并从2026年1月28日起按同期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押金全部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河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