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桂0703民初1895号张茂兴:本院受理原告陆健次与被告张茂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价款1795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年1月21日的利息2437.82元,以17954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20日9时在本院小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