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泰浩康实业有限公司、刘冬梅:本案受理原告许东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豫142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泰浩康实业有限公司、刘冬梅:本案受理原告许东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豫142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